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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政府制度 中国历代官制简述(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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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监察制度,人们很容易联想到“铁面御史”。其实御史本是君王的机要秘书,战国时,秦赵渑池之会,双方各有御史记录当时所发生的事情,可为明证。但淳于髠对齐王问,说御史执法在场不敢放量饮酒,这个御史似乎已带有监察性质了。

秦始皇统一后,立御史大夫以副丞相,一方面掌天下文书,一方面掌监察,西汉沿袭其制。所以这时的御史大夫寺,还带有内廷秘书处的职务,不是单纯的监察机构。西汉末年,宰相变易名称,为三司制。御史大夫改为与原来职务毫无关系的大司空。其秘书处职务已由尚书台代替,至监察职务,则别立御史如,保留其原来的助手——御史中丞,以司其事。到这时,单纯的监察机构才算树立起来。此后由东汉以至南北朝,大体都相沿袭(东汉末,曹操为丞相,又恢复御史大夫,但在曹丕称帝后,又回到原来体制。又元魏时,御史中丞改称中尉)。至其组织,则秦时只有御史,汉改称侍御史,并偶置检校御史。御史既为监察之员,掌纠正官邪,号称“天子耳目”。魏晋以后,且许风闻言事,不必提出实在证据。御史虽为中央官,但在秦时即派出监郡,谓之监御史,简称为监。汉魏以后,御史派出巡视之制仍然存在。

隋世,因避讳关系改称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并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专掌出外巡察。

唐代御史台也以御史大会为长,而将治书侍御史改为御史中丞为之副(改名也因避讳)。下分三院:一曰台院。侍御史属之,资历浅者称“侍御史内供奉”,其职务不但管内外监察,并且和门下省的给事中、中书省的中书省人,分值朝堂,受理冤讼,当时谓之“三司”。二曰殿院,殿中侍御史属之,资历浅者也加“内供奉”三字。其职务主要纠察朝会时失仪和随驾检举非违。三曰察院,监察御史属之,资历浅者称“监察御史里行”,并偶尔添设员外监察御史或试监察御史。其职务虽也掌内外监察,但以对外为主(武后时乱改官制,曾一度改御史台为肃政台,并分为左右)。

五代及宋大致沿袭唐制。惟宋则御史大夫向不除科,御史中丞成了实际上的台长,而“内供奉”也都废除,只“里行”之制,间或有之。

辽的南面官也有御史大夫等官,但实际无所事事。金元御史台都有大夫、中丞为之长贰,下有侍御史、治书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和监察御史。已往的御史台,监察权及于全国,至元代则因有江南、陕西二行御史台,其中央的御史台,职掌所及就不是全国了。

明初曾仿元制,至洪武十五年,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以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左右佥都御史为之长贰。下依当时省区(正名为布政司),设十三道监察御史(明末定为十五道)。这些监察御史虽规定“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但以所冠道名为主。又常就其中选员带着原衔出外巡按或监察的。至于地方上有较重要的事故发生,则派“都”字号的带衔出发,所以《明史。职官志》将总督、巡抚都列于都察院系统之下,而不视为地方大吏。

清初沿明制,至乾隆十三年裁佥都御史,而右都御史和右副都御史又分别成为总督、巡抚的兼衔,而中央的只有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执行职权。至监察御史,到清末有二十二道,这是因为省区增加的缘故。

以上是御史台发展的大概。下面再略述谏官制度以及“台谏”的合流。

谏官始于秦,称谏大夫,后改称谏议大夫,掌论议设谏。魏晋以后,又有散骑常侍,地位略高,也掌侍从规谏。北齐以散骑常侍、谏议大夫,皆属集书省,隋时并属门下省。

唐代有左、右二散骑常侍,分属门下、中书二省,但以官高,不常除授,故谏议大夫事实上成为头号谏官。此外又置左右补阙、左右拾遗,也分属门下、中书二省,资历轻者都加“内供奉”三字。

宋初承唐制,但改补阙为司谏,拾遗为正言。这些谏官们徒有其名,多领他职,不务正业。于是另置谏院,以知谏院、同知谏院掌谏议之事。到神宗元丰改革官制,才废谏院,正式以左右谏议大夫、左右司谏、左右正言分隶门下、中书二省,专供谏职。

辽仿唐制,南面官也有谏议大夫、补阙、拾遗等官,不过并没什么作用。金采宋辽之制,置谏院,有左右谏议大夫、左右司谏、左右补阙、左右拾遗等官。元不设谏官。

明初,曾置谏院,有谏议大夫、司谏、正言,但不久即废,而以给事中之官兼领监察谏职,于是从宋以来“台谏”职权混淆不清的现象,到此时逐初步合流了。

“台”指御史台,其对象为内外百官;“谏”指谏官,其对象为皇帝。台谏职权原本不同。但御史纠劾,有时不免夹杂谏诤的话,于是弹文类于谏草。谏官纳谏,牵涉到用人时,常常要列举其人的劣绩,因而谏疏近于弹章。这样,台谏职权就弄得混了。其现象在宋时已极显露,并曾几度下诏厘正,但终于没见大效。明太祖可能是鉴于这个症结,才索性把两职合而为一,以免互相纠缠罢?

给事中之民始于秦,是大夫、博士等加官,掌备顾问。汉代给事中有左右曹,分别审核尚书奏事。魏晋以至南北朝,才有专官,其职责则大致相似。唐代以给事中属门下省,专掌封驳(凡诏令下到门下省,给事中认为不相宜的,得说明理由,退驳回去)。宋沿唐制,无大改变。辽南面官门下省也有给事中,但备员而已,无何职责。金之给事中为内侍寄禄官,其职大异。元以给事中掌修起居注,也和古制不同。到明太祖废谏院以后,因而对于十三布政司有十三道监察御史去监察,而对吏户礼兵刑工六科的监察,不愿专属之都察院,于是将给事中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分别稽核六部事务(还分别附带监察六部以外的各机构),并付以“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的谏职。这种“一身而二任焉”的给事中,地位虽不高,但由于他们有矫正六部违失之权,所以权势很大。明代公私文书虽常以“科道”并称(科是各科给事中,道是各道监察御史),但道在中央,威风比之科则略逊一筹。清沿明制,但在明代,六科是独立的,至清世宗雍正元年,将六科隶于都察院,于是科道表面上成为一家。

以上是谏官制度以及台谏合流的发展概况。

按监察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史上一大特点。这个制度是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一种表现,皇帝因为对百官不放心,怕他们营私舞弊,影响他的统治,才设置监察机构,专事纠弹,“以儆官邪”。但凡事有利即有弊,监察制度也是如此。作御史的不一定都是“铁面无私”,其中有意气用事的,有假公济私的,还有以“天子耳目之司”为权奸鹰犬的。如南宋初年,大卖国贼秦桧,看到某人不合己意,每示意给台官提出弹劾,就是一例。其实,即使“铁面无私”,所纠举的也未必都对。如宋神宗初年,才发表主张变法的王安石为参知政事,御史中丞吕诲就上章弹劾,连王安石的死对头司马光都感到惊讶。就作人来说,吕诲还可算作端直一流的,就是因为顽固,拼命反对王安石上台。幸亏宋神宗锐意改革,没有被这篇弹文所动摇,王安石才得展其抱负。假如碰到无定见的皇帝,恐怕“熙宁变法”未必能成为历史上的名辞了。不过,由于这个制度的存在,使官员们不敢放胆为非作歹,它对巩固统治上,并不能说没有起一定的作用。

地方机构

秦时地方机构是郡县二级。郡的行政长官为“守”;主军事的为“尉”;掌监察的为“监御史”,简称为“监”。这是中枢机构的缩影。其边郡或不设守,而以尉行守事。一郡辖若干县,大县的长官称“令”,小县的长官称“长”,各有尉掌治安工作。郡守及县令、长之下都有丞,类似办公室主任。惟郡丞秩位低于郡尉,而县丞地位则略高或等于县尉。

汉郡制沿于秦,只是后来将郡守改作太守,郡尉改作都尉。至于属国都尉,则在新发展的少数民族地方有之,具有半独立的地位。边郡多无丞而代以长史。东汉初,略有改变,各郡都尉均裁撤,军民两政,统归太守,在必要时,可临时增设都尉。汉代地方上层机构还有诸侯王国,简称为“国”。其时王国的境土很广(如齐王有七十余县),而体制多仿中央,有丞相以辅王,有内史掌行政,有中尉主军事,也有郎中令、太仆等相当于中央九卿的官。到文帝时,渐感觉到诸侯王们尾大不掉,便采取分封办法,即在一个王死后,就原来境土,将他的儿子都封为王,各据若干县,以杀其势。或借口某王犯法,轻者削掉几县,重者收走一郡。迨景帝时七国叛乱平后,这种政策更加紧推行,不但诸侯王的境土小了,失掉反抗中央的凭借,而且还减损其体制。如为避免与中央官名雷同,将王国的丞相改名为相;或留王国各官的原名,而将中央的官名改变,如将郎中令改为光禄勋之类。这时,诸侯王的“国土”已不过一郡的大小。后来又实行“推恩”之制,就是除了王的长子继承王位外,其余诸子,都封为侯,于是王的权力更小了。接着索性将王国的内史裁撤,而以相理行政。所以西汉中叶以后的公私文件,常见有“郡国守相”之辞。诸侯王,经过这几次改动,实际已是空有高位,毫无实权了。

汉代的县制虽多沿于秦,但也有变动。如列侯的食邑称“侯国”,长官称“相”;公主封地称“邑”,长官称“令”;有少数民族的地方称“道”,长官称“长”。至于丞、尉,不论县、邑、道、侯国,都是一样,只秩位高低不等。而大县的尉也不只一个,如曹操曾为洛阳北部尉,就是一例。

秦的郡监制度,汉初没有采用。惠帝时虽又派御史监郡,但多不称职,文帝时乃改由丞相派属员到各郡巡视。武帝时,汉兴已百年,土地渐渐集中,大地主在乡里既为非作歹,而郡国大吏也多不遵守法令。这种情形自然会引起人民的不满,因而影响到皇帝的统治。于是将全国划分为十几个大监察区,叫作州,又称为部,每州派一个刺史。“以六条问事,非条所问即不省”。第一条是“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这一条是制裁大地主的。第二条是“二千石不奉诏书,遵守典制,背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第三条是“二千石不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任赏,烦扰苛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第四条是“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这三条是为制裁郡国守相(他们秩位都是二千石)之贪赃枉法,苛暴偏私的。第五条是“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这一条是为制裁少爷们乱搞的。第六条是“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这一条是为制裁郡国守相和大地主勾结的。刺史秩仅六百石,地位并不高(六百石等于中级县令),但他所监的郡国守相,都秩二千石。为什么采取这以卑临高的办法呢?揆其用意,大概是因为他们入仕途年代较浅,世故不深,顾虑较少;而年纪又当壮盛,朝气犹存,敢于破除情面,放手去作。成帝时,改刺史为“牧”。哀帝初,又改归原制,不久复称为牧。东汉光武帝再改称刺史。此后直到东汉末年,因为干戈扰攘,因人而施,有的称牧,有的仍称刺史。但这时不论牧和刺史,都掌兵权,已不是单纯的监察官了。

从魏晋以至南北朝末年,地方行政的郡县制度,大体上无甚变动,只是县的长官一律称令,“国”的长官,后来改称内史,至于公国、侯国的长官则称相,到隋统一后才一律取消。至于称州牧者多是国都所在之地,外州则率称刺史。不过,因为这三百多年,基本上处于分崩状态之下,没有战事的年月很少,于是刺史多加上“使持节都督某某等州诸军事”或“持节监某州诸军事”或“假节督某州诸军事”的头衔,并加将军之号(太守也多加将军号),权势很大,至于不加将军的,当时称为“单车刺史”,大率都是庶族的人,高门甲第者是不屑于干的。

在东晋初,北方地主阶级纷纷南迁,为了保持封建集团,多聚居一处,并不改原来地方名称,如南州、南兰陵郡之类,于是出现了许多“侨置州郡”。后来为赏军功,又分置不少州郡,到北周末年,已有州二百一十,郡五百零八,其江南的陈室州郡,尚不包括在内。到隋初,将郡取消,只有州县两级。州的长官,除雍州称牧外,余均称刺史。又聚若干州为一军区,长官称总管。刺史,总管都加“使持节”。但此时之州刺史,实际等于从前的太守,而总管虽觖然冠以“使持节”,其威势也远非昔比。因为这样一变,州的僚佐,也酌采近制,与汉郡不同。炀帝时改官制,以郡代州,长官复称太守,并增通守以为之副,其余也略有更动。至于县,长官一律称令,其下增主簿一官。

唐初,改郡为州,玄宗天宝间,一度改州为郡,但不久又改郡为州。在称州的时候,长官是刺史,在称郡的时候,长官为太守,其职权和佐贰,没有什么大动,仅通守一官裁掉了。至于首都或陪都所在的州,率改为府,有尹和少尹等官。其军区总管,改称都督,僚属和州相仿佛。都督中有加“大”字者,例归亲王遥领,事务由长史代行。县级设官,和隋相同。惟唐代又恢复了对地方的监察制度,初行于太宗贞观八年(公元634年),派卿监分签字巡察各州,得罢免或升擢地方官吏,称为黜陟使。后又派员四出,号巡察使。高宗以后,根据全国所分的十道,每道派高级京官一人,有时称巡察使,有时称按察使,有时称探访处置使,名称变动频数,到改称观察使,才算大体固定下来。而这时节度使权力已很大了。

节度使本是临时差使,始于中宗时候,其职权类似晋以后的使持节都督某某等州诸军事。本来唐代虽有军区的都督,但只管一般军政,职任不重,所以才创出节度使这个官号来,而且并不设在内地。到安史之乱前夕,边郡已有十来个节度使,所节制的兵员,多的七八万,少的三五万。安禄山兼范阳、卢龙、河东三镇节度,手下的兵约二十万,而且都是精锐,所以敢于造反。迨这次叛乱结束后,河北、河东都授予安史部将,而内地也分置节度使以位置有功的官员,于是演成“藩镇之祸”,弄得中央号令有时“不出国门”。

节度使都带京官和御史大夫衔,又兼观察使以及营田、度支、外置等使,集军政、民政、财政和监察诸权于一身,简直是个土皇帝,其威风远远超过前朝的使持节都督。节度使有时置副手,称节度副使,其下属于幕僚的有行军司马、参谋、掌书记、判官、推官等等,属于军事的有都知兵马使、兵马都指挥使、都头等等,组织相当庞大。这些幕僚和军官,也是差使,都兼带检校京官衔(如杜甫就是以检校工部员外郎为剑南节度参谋)。节度也偶尔有大使,和大都督一样,由亲王遥领,而以副大使知节度事代行职权。在节度使之外,有的州或置之防御使,或置团练使,也都是差使,地位略高于刺史。从唐末以迄五代,刺史大率皆用武人,于是遂启宋代以刺史为武职虚衔之制。

五代和前后并立的十国,制度基本沿袭于唐,到宋代就大不同了,宋的地方行政也是两级,基层是县,设官与唐无大差异,但有时派京官为县的首长,称知某某县事,简称“知县”,体制比一般县令要高贵些。县之上,有州、府、军、监四级。自宋太祖行罢藩镇政策后,不但节度使逐渐成为空衔,就是防御使、团练使、刺史也不领本州之事,州政都派京官带原衔前去管理,称“知某州军州事”,简称知州。所谓“军”是指厢军(地方军队),所谓“州”是指民政。其僚属,属于军政方面的有掌书记、观察支使(只限节度州)、判官、推官(节度州判官,以京官充者称“签书判官听公事”);属于民政方面的,则沿唐制,有各曹参军。至于长史、司马,根本无所事事,多用以位置被贬谪的大臣。府本沿袭于唐,除京府外,其职权、组织与州并没有分别。军也始于唐,但那时的军只管一部分军队,不理民事。宋代于沿边或冲要地区设置好些军,其规模小的,例由知县兼军使;大的则派京官(武的居多)带原衔去管,称知某军,地位等于小州,有的也辖一两县。监多属矿区,小的由州府兼管,大的派京官带原衔称知某监,地位也等于小州。凡军监的僚佐都少于州府。州府的副手称通判,始于太祖。在这两级行政机构之外,又有监察区,叫作路。不过,在宋代中央集权深入的政策下,这种组织的职权既不同于汉代刺史,也不同于唐代的探访处置使或观察使了。

宋代每路有转运司,长官为转运使、副史、判官,一方面监察吏治,一方面收纳州、府、军、监所交纳的赋税,送至中央。又有提点刑狱司,长官为提点刑狱和同提点刑狱(由武官充任),掌稽考一路的司法案件。后来又增设提举常平司,长官称提举某路常平公事,专管常平仓或兼茶监专卖之事(微宗时一度设提举学事司,掌一路学校的政令,不久即罢)。以上都叫“监司”。又有“帅司”,长官称经略安抚使或安抚使,并兼驻泊兵马都部署(后改总管)或兵马都铃辖,例以当路所在知州或知府充任。这种帅司的辖境,有的和监司同,有的并不一样,如河北监司分东西两路,而帅司则分四路。帅司除军事外,也要受监司的稽查。

辽的地方行政基层之县,设官仿唐。京都所在之地称府,有尹、同知、少尹等官。州府僚佐,略似宋而较简。辽有五京,各有留守司,有留守、同知留守、副留守等,分别兼府尹、同知、少尹,总揽军民诸政,各为一个大行政区,权任很重。辽也有地方监察官,但不常置。至于转运使,则只管收纳租税,不足称为监司。

金代州县与辽制相似。府则有总管府、散府之别。总管府除本府民政外,兼掌所辖各地的军政,散府则只管民事。府官大致沿于辽,惟总管府则率以府尹、同知、少尹分别兼总管、同知总管、副总管。诸京也设留守等官兼府尹事,表面上与辽相同,但职权不似辽制之大。金转运使职同于辽,也够不上监司地位。因此曾一度以按察使兼转运使,以重其权。至于按察使,初本称提刑使,职务类似宋的提点刑狱,到章宗时才改为按察使。金末大乱,曾临时在外地设行尚书省,俾得便宜行事,其制到元代就成了比较固定的行中书省了。

元代府、州、县制和金相似,只是在州制上,废掉节度、防御、团练等使,大州一律称尹,小州称知州,而县令也改称尹。又因为防闲汉人、南人,无论总管府、散府以及州县,各置达鲁花赤一员,基本上以蒙古人充任。各级达鲁花赤的品秩虽分别与总管、府尹、州尹(或知州)、县尹相同,但权势是比较大的。在府州县之上有两种道:一种是掌军民之政的宣慰使司,有使、同知、副使等官。这种道并不普遍。另一种是掌稽查司法的肃政廉访司(初名提刑按察司),有使、副使、佥事等官。这种道几遍全国,分别受中央的御史台、江南行御史台和陕西行御史台的领导,完全是监察机构。在诸道之上为行中书省,体制类似中央的中书省,也有丞相、平章政事、左右丞、参知政事等官。元末,在北方,曾前后设立几个中书分省,那是为了军务紧急,便于行事,并非固定制度。

明代府、州、县的长官一律改称知府、知州、知县,惟京都所在的府尹之称仍其旧。其佐贰,府有同知、通判、推官,州有同知、判官(后简化为州同、州判),县有县丞、主簿,而无尉。府无总管府和散府之分,惟州则有直隶州和散州之别。“直隶”是直接归布政使司领导的,地位略高于府。散州则属于府。府及直隶州之上为道,道员例派布、按两司的僚佐领之。本来明初曾沿袭元的行中书省制,到洪武九年(1376)才改为承宣布政使司,简称布政司,长官有左右布政使,佐贰为参政、参议。制度虽然改了,但习俗上仍称为“省”。在一省中,除了负民政责任的布政司外,还有都指挥使司,和提刑按察使司,因此,在明代省级最高机构有都、布、按三司之称。都指挥使司长官称都指挥使,佐贰为同知、佥事,是掌卫所政令的。提刑按察使司简称按察司,长官称按察使,佐贰为副使、佥事,是掌司法事务的。布、按两司的佐贰,本与长官同在省城,后来将一省划为几个小监察区,名为道,有“守”、“巡”之分,大致由布政司参政、参议派出都为守道,由按察司副使、佥事派出者为巡道。此外又有些没有地盘的专职道员,如督粮道、提学道等等,不再详述。

除了小监察区外,又有以省为单位的大监察区,仿照汉代刺史制度,派监察御史前往稽查,号为“巡按某处监察御史”,简称巡按。这是差使,并非地方官员。不过巡按官阶较低,只能办理例行公事,遇有重要事件发生,每须派中央大员去办,于是有巡抚(有的称抚治)制度的树立。始于成祖永乐年间,初本为临时差使,到宣宗以后乃渐渐固定下来,且为便于执行职权,加上副都御史或佥都御史和兵部侍郎以及提督军务或赞理军务头衔。终明之世,巡抚始终不算正式地方官,前后变革既多,巡区也没有一定标准,有及于一省的,有不及一省的,有只辖几省边区的(如南赣巡抚江西南安、赣州,广东南雄、韶州,福建汀州,湖南郴州等六府州)。巡抚职权到后来渐大,但遇有军事问题发生,牵连到几省的,巡抚无能为,因而又有总督(有的称总理或总制)制度的产生,始于景帝景泰年间,初设于北边,嗣设于沿海和内地。其加卫以兵部尚书或侍郎为主,又因赋与监察权,另加都御史名号。自从有了都督,巡抚逐渐似总督的副手,而不设巡抚的地方,其职名率由总督兼领。

清代县级设官,无异于明,仅佐贰多所并省,州也有散州和直隶州之分,但明代散州多有属县,清则不然(乾隆以后)。府官后来裁掉推官,而同知、通判又多派出去“分防”(在府境内),逐渐渐形成一个行政单位,名之为“厅”。又在的特殊情形的地方(在要是少数民族聚居地),设州置县都不相宜,于是也成立一厅,派同知或通判为长官。厅也有散厅和直隶厅,后者与直隶州不同,它很少辖有属县。府以上的道依然保留。不过明代的道员是差使,本身没有品级,完全看他所带的是什么衔,如带布政司参政衔的道员是从三品,带按察司佥事的道员则是正五品,而清自乾隆以后,取消兼衔,道员一律定为正四品。这样,道员就不是差使而是实官了。至于省级高官,因为卫所制的废止,都指挥使司随之裁撤。布、按两司虽一仍旧贯,而布政使只留一员。布政使在明代本处于省长的地位,所以有“藩司”或“方伯”等等别称,但在清代乾隆以后,总督巡抚成为固定的“封疆大吏”,布政使遂失去行政上的独立性而类似民政财政两厅的厅长了。

清初曾沿袭明代监察御史巡按制度,康熙后乃不派遣。到总督巡抚最初也变动不常,到乾隆时才固定下来,大致合两三省设一总督,每省设一巡抚,其无巡抚省分,例由总督兼理。总督例加兵总尚书兼都察院右都御史卫,巡抚例加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和提督军务衔(总督、巡抚都是简称,后更简化为“督抚”,其全衔,总督是“总督某某等处地方军务”,巡抚是“巡抚某处地方”)。经过这样一变,总督巡抚遂成为正式地方官,而巡抚乃等于省长兼军区司令,总督成了大军区的总司令了。

清末改官制,道、府以下变动很小,省级则颇有增改,如按察使改为提法使,裁提督学政,设提学使,而东三省因地势重要,将旧日的旗营管制改为内地省制,总督且加钦差大臣头衔,以示隆重。

综上所述,二千余年来地方官制,郡县两级,名称上虽然有些更改,组织也不甚相同,但实质上变动并不算大。至于地方高级机构则不然,不仅名称、组织常有更动,就是实质上的变化也极大。

以上就是中国历代官制沿革的大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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