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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六回 五刑并下强治诸侯(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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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王四十七年,通过一年的努力,周王朝新的法典《吕刑》初稿问世,穆王说:“《吕刑》试用三年,以观其效,三年后将再次修订不完善的地方,之后,再正式颁布天下全面实施《吕刑》。”

《吕刑》试行版开始试行。

《吕刑》,主要有墨、劓、剕、宫、大辟五大刑,共三千条细则,每个刑法大约五百条明细法文条例,还有总章组成。

墨刑:在额头上刺字涂墨。

劓(yi)刑:割鼻子。

剕(fei)刑:砍脚。也作腓,后作膑。

宫刑:割生殖之器官。

大辟:死刑。

五刑的名称是由古代苗氏制定而成,也非吕候自创,是根据夏、商两代对五刑的应用,和周王朝前一百年对法典的制定和对不足地方进行完善的结果。加上天、地、春、夏、秋、冬,六个职能部门的改革条例的选择入典汇总,由吕候最后汇编形成的一部较为系统的法典。据说五刑起初也是由五行相克相生的原理而产生的。火生金,墨以烤肉;金克木,剕去其骨节;木克土,劓以去其鼻;土掩水,宫以断其淫根;水能灭火,以大辟以灭绝其命。

这五刑并下,有人说这是一种野蛮的、不人道的、故意损伤受刑人肌体的刑罚。尤其是宫刑。吕候的意思是,你要犯这个法就得用这个刑条。你不犯这个法,法就对你没有损害。出发点是你不能犯这个法。也是让你害怕,你千万不要犯这个法,结果你知道的。当然,司寇吕候也是狠角色,反之,否则怎做司寇,有杀生大权之人。当然也有其他更为合理的法刑,他没有采用,目的是高压之下,必能维护天下和平,必能长治久安。

说白了,这只是对前人的延续,表明五刑的出处,有根可循,这些严厉打击犯罪人员的酷刑,不是他一人之法,而是上古就有的法刑。其实法典不需追寻根源,即使名称一样,实质内容全然不同,只是借尸还魂罢了,貌似而已。

任何时代的法典,他都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形成于现实社会中的统治管制的真实需要,如,《吕刑》中,就有一条,触犯刑法的人可以上交一定财物而免除一定的刑罚,这一条就是穆王根据时代的需要坚持下来的结果。还有,针对士大夫的“刑不上大夫”的扭曲本意现状,改正为“刑者不可为大夫”。穆王还另做了一条行政法令:“大夫不能胜任其职务的,不称职的大夫被罢免之后,则终身不得为官,终其身不能为公务员,死后也只能按照士这个级别来举行葬礼。”可见穆王对刑不上大夫的曲意理解的痛恨,和对刑不上大夫的扭曲真理的再强调,来表达大夫必是修德为政的贤人大夫君子修为的强调。

王者修道,大夫修德,道德天下,无为而治,有为而为,无为非无为,有为非乱为,王者身侧不可有受过刑罚之人,就这么开始盛行。

法典更多的表现为它是道德礼制的保驾护航者,是庙堂的高悬之剑,正义的化身,人民的依赖,社会公信力的标准化。

因为道德仁义确实太空洞,无法表述,标准不一,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形态中,不同的意识,就有不同的道德标准,不同的形态下,道德标准也不同,现在用法度来表述道德仁义的形态和行为,也就是法典法度不容许之外的一切行为和情形都统称为道德仁义,也就是说,除法律规定不能为的所有能为的形态,都为道德仁义的意识形态,也是道德仁义的标准。凡,好和不好都是法典规定的内容,都是和道德无关的东西。例如,礼尚往来,这是正常的现象,这是法典容许的范畴,这个范畴也有法度,如果礼尚往来太好了,为何达到送车送房的境界?这就是不正常了,不正常,就是法典之内的法度,法典就要干预。

入刑法的三公之剑,也称中正剑,刑法体制改革的公平公正公义的三剑客,代表三剑客的是周王朝的最高三公,三公会审制度,也叫三公庙堂,公平公正公义的三剑堂。也就是初审之后,还要再进行三审制度,这就是这次法典改革的重中之重。最后还要由王上最后做裁决,王上裁决结果是,只会减刑,绝不加刑,哪怕是在王者的情绪极度愤怒之中。这就是出于王者的仁义,出于王者对公义的修为。

后人评述说,夏商周三代之法,不是为一人而立,而是为天下人而立,不是王者一家之法,而是天下百姓大家之法,子孙后代之法。山川河埠的出产,不需取完,赏罚不怕落在旁人的手里,而是公然于天下,三公之剑高悬于各地庙堂之上,这就是王道,道法来自于自然规律,虽不能尽善尽美,但足可以治乱。一治一乱,这种说法,就算是事实存在,既然这样,长治则久安,治世之长久,那就需锲而不舍,自始没有尽头,从长远考虑,制定一部子孙后代之法,这就是穆王的立法初衷。

一代一法,这个说法也未必全对,要看立法的本质,是否为了王者一家之统治,还是为了治理天下与从和平大局的仁爱的恻隐之心的出发角度来看。就如,天下百姓不可以没有粮食吃,天下百姓不可以没有衣服穿,天下百姓不可不受教育,于是,立法的出发点就得考虑是否要分给他们田地,以种庄稼,是否分给他们土地,来植桑种麻,是否要建立学校让他们接受教育。得考虑天下的福得让天下人共享,不能让某一个人享受,不能让一群显赫之人来享受,一个人扰乱公共秩序,得有法制止,一群人闹事,得有办法控制局面,一个部落起兵造反,得有能力平定叛乱。一个大夫搞特权,得有明文规定的标准条例可依,一群枭雄要害天下人,得有条文来处置他,诸如此类从大众性公益性考虑来立法,这就是立法的本质。而不是为了个人私权的膨胀,不是为权贵者对私产的更好扩展,更不是为了诸侯私利野心的称雄争霸,而是要遏制这些不公不正不义的现象,还社会一个太平天下,这样的法典,才是穆王需要的。

之所以要试行,就是要看这部《吕刑》的公信力如何。《吕刑》试行一年多,效果不错,穆王最关心的是小案的处理,那是一个黑洞,大案要案,由下而上,三审制度化,然后还要最终由王上审核,而小案也就在诸侯君哪里就结案了。

穆王四十八年,春,穆王心血来潮,要司寇拿几份诸侯君断的小案一阅。吕候将岐山岐阳阳伯父审理的一个小案全宗交给了穆王,案宗里说,岐阳故都一个牧牛的下士小官,诬告上级中士牛人的案件,阳伯父最终判定,“案件经查实,牧牛诬告上级牛人,犯诬告罪成立,按照《吕刑》试行条款,判处牧牛下士鞭打一千下,黥面,免职,永不得录用。若交金铜三百斤,可免打五百刑鞭。”下士牧牛,上交三百斤铜,免了五百刑鞭,最后按照五百鞭抽打执行,并结了案宗,存档。

穆王看了这个完整的卷宗之后对司寇说:“阳伯父断案比较严格按照法典诉讼程序,结案书也记录的很明细,很好,就按照阳伯断案为标准,这样下去,民间矛盾,诸侯间的矛盾,大夫间的矛盾就可用法典来化解了,也就不在常常用战争来解决问题了。”

“臣很欣慰,天下冤案少了,冤屈也就有地方可以申诉了。”司寇吕说道。

《吕刑》试行三年,之后,穆王五十一年,《吕刑》正式颁布,穆王作册命簋,制鼎铭文《吕刑》。内容略。

《吕刑》刚正式颁布不到一年,犬戎作乱,穆王年纪已大,今年七十九岁,不能亲征,穆王令京伯退出西部军营,由毛公斑、共公利和逄(pang)公周三位老臣接管西部三军军事权,率师讨伐犬戎义渠国。

王子辟方请求参战,穆王问道:“你是勇武做将军,还是智谋当军师?”

“父王,儿臣担任军师,通过十年的军营生涯,儿臣已经学习了《语种兵法》,《六韬》,还有岛礁的《易经二十八兵法》,以及《司马治军》,对战法战术谋略,已经熟记于心,父王放心。”辟方说道。

“可朕怎么听说,你和京伯以及密康公三人治军,虽然严厉,可对于与犬戎边境问题老是不公,偏袒于京伯和密国,这对犬戎义渠国很是不公,导致今天这个局面,是否有此事?”穆王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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