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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审判(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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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的时间市公安局着手调查死者的身份联系死者的家属前来领尸同时审核着物证勘查现场照片等事项。而陈夕便被拘留在公安局其他人一律不得会见。

陈夕父母开始四方求人帮忙但是亲友当中都没有什么大树没有什么有关系的人物可以帮上忙。学校也积极的找各种关系帮忙处理陈夕的事情由于他还是在校学生所以一直反应到市教育局教育局也答应向法庭提出求情但是他们也只能做到这样而已。

杨正自己已经把事情的“经过”反应给了省厅的领导由于他的枪是刚刚丢了没多久就被陈夕捡到了而他在户外来不及上报所以也就没有追究他太大的责任只是对于他没有看护好自己的佩枪出了警告。

如此一来杨正几乎没有什么责任了他完全可以自由的去执行他的任务。但是由于涉及到的物证“凶器”是他的佩枪所以他也必须出庭作证。

为了不打扰杨正的工作在省公安厅和杨正的要求下市公安局很快将此案了解并移交司法机关。死者的家属向市市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诉讼要求惩治陈夕以及提出赔偿。

法院的办事效率也颇高在一周之后就开庭审理了。本来是很简单的一桩意外伤人致死案件但是由于涉案人员身份特殊还没有满十六岁是在校学生有教育局、还要省公安厅过问此事让市人民法院的法官们也都小心翼翼。

开庭之日陈夕的父母、班主任周老师、学校代表王主任、学生代表校学生会主席张高等都有到现场。陈夕的几个好朋友张学有、李小桐等人则因为请不到假无法前往。

那天杨正已经说了可能的结果陈夕也算是已经知道了审判结果所以也都没有怎么紧张。相反是他的父母非常紧张因为没有什么有力人士的帮忙不知道最后结果会是怎么样。

陈夕站在法庭上两眼一直平静地望着前方他不敢看向旁听席他不忍见到母亲在哪里抹泪的样子。

经过公诉律师的象征性辩护了一番最后审判长宣布了审判结果大意如下:

由于被告人陈夕捡到警枪一支在玩时走火导致误伤李德平(那个老人)致死。根据《刑法》第四章、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当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陈夕捡到警用枪支没有上交公安机关有私藏枪支的嫌疑并且私自使用警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第二章第一百二十八条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听到这里陈夕母亲几乎要昏过去了。)

由于被告人实际年龄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应当承受刑事责任但应从轻处罚。并且由于被告人案之后主动自态度良好、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工作并有悔过之心。所以最后判被告人陈夕有期徒刑五年立即执行!

由于被告人未参与工作无收入来源而死者已经早就过了退休年龄所以驳回原告要求赔偿三万元的要求。审判结果立即生效双方如果对本庭审判的结果有不同意见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听到审判结果学校来的几个人都没有说话心里都有一个念头这个学生就这样给毁了。陈家三人的反应各异父亲陈桥默不作声母亲则早已经是泪流满面而陈夕很平静因为跟他们之前预料的都差不多。

退庭后班主任周老师越想越觉得不行愤愤地说道:“判五年对陈夕来说已经是太重还说是从轻处罚还有以陈夕的年龄完全可以缓期几年执行他们的审判有问题!不行我们要上诉!”

在退庭时过去见了陈夕一面的陈桥夫妇回了过来陈桥对他们几位说道:“多谢几位老师的帮忙陈桥感激不尽。不过刚才陈夕一直叮嘱我说不要再去上诉了。他自己决定要服从审判他觉得这样很好。”

周老师愕然不过很快明白过来似的说道:“陈夕肯定是不想我们为了他的事情继续奔波劳这个孩子!他真的是个好学生。好!我们就听他的两位放心好孩子在什么时候都会是好孩子陈夕是金子在何时都会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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