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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张偃为鲁王谬误(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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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律令》所称之鲁侯,居于长安,可享买马关中之特权,母疵贵不及于此也。且《吕太后本纪》云:“当是时,济川王太、淮阳王武、常山王朝名为少帝弟,及鲁元王吕后外孙,皆年少未之国,居长安。”故《二年律令》所称之鲁侯,必为张偃无疑。《津关令》中不称“鲁王”而称“鲁侯”,可知吕后二年张偃未得封王也。《史记》(高后元年)“四月,太后欲侯诸吕,乃先封高祖之功臣郎中令无择为博城侯。鲁元公主薨,赐谥为鲁元太后。子偃为鲁王。鲁王父,宣平侯张敖也。”至于“张买为南宫侯。”段,梁玉绳云:“博城侯下忽插入公主之薨,张偃之王,刘章之侯。更觉不伦。史公叙事,何若是之倒乱哉?余谓‘鲁元公主薨’二十六字当在‘南宫侯’句下,盖偃与孝惠子同王也。”梁玉绳察张偃封王语次之失,甚是,然其未见《二年律令》,张偃当与高祖功臣同列为侯也。

传本《史记》未记张偃于母薨之时仅为鲁侯,其父死时尚升为鲁王之事实,径称张偃为“鲁元王”,此大谬,绝不可信。

《张耳陈余传》说张敖死在高后六年,《吕后本纪》言张敖死在高后七年,此又有异论也。《史记》注集解云,张敖谥武侯。先谥宣平武侯,后追谥鲁元王乎?

愚以为张敖死当在高后六年,《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云:“(张敖)九年封(宣平侯),十七年薨”在公元前182年,亦为高后六年。时其子尚为鲁侯,故张敖以己爵享“武”谥。高后七年,张偃升鲁王,其父追赠“鲁元王”则可解之。

《吕太后本纪》盖误张敖追赠“鲁元王”之年为其薨年,其误一;《张耳陈馀列传》以张敖薨后张偃方立为鲁王,其误二;数称张偃为鲁元王,则误三矣,《史记》之言可弃之。

以是观之,其事本末如下:

高祖六年,鲁侯奚涓薨,封其母疵代为鲁侯。其后鲁元公主得汤沐邑于鲁。盖因此而转封母疵为重平侯。

惠帝二年,齐悼惠王献城阳郡,尊鲁元公主为王太后,以媚吕后。鲁元公主称太后之始。

惠帝四年冬十月壬寅,惠帝立鲁元公主与张敖之女张氏为皇后。

高后元年四月,鲁元公主薨,谥为“元”,是为“鲁元太后”。其子张偃承母之汤沐邑,建鲁国,称鲁侯。高后五年,重平侯母疵薨,国除。

高后六年,宣平侯张敖卒,以其侯爵乃谥“武”,是为“宣平武侯”。

高后七年,鲁侯张偃升为鲁王,且立乐昌侯张寿、信都侯张侈辅之,其父张敖以妻以子之故,追赠谥为“鲁元王”。

文帝元年,张偃废为南宫侯,以是爵终老,谥“共”,是为“南宫共侯”。生前死后断不得称“鲁元王”。

《史记》以张偃为“鲁元王”,或为《史记》传抄之误,或为司马迁本人之误,不可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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