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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瑞是仇富的“古怪模范官僚”吗?——从徐阶案中来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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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人的眼中,海瑞具有“嫉恶如仇”、“仇富”、“劫富济贫”的特点,它作为一个“标签”散见于各类有关海瑞的文章中。

但从某种意义上讲,得出上述印象式的结论怕也是有据可寻的:

至松江日,满领教益,惟公相爱无异酬昔也,殊感殊感。仅阅推田册,益知盛德出人意表,但所退数不多,再加清理行之可也。

昔人改父之政,七屋之金须臾而散,公以父改字无所不可。区区意促装上道不及尽,惟谅酌之,幸甚。(海瑞《复徐存斋阁老》)

无意否认海瑞此一“面相”的存在,但想指出它的适用是有条件的。

其一,海瑞“仇富”很大程度表现为提倡“荒岁”期间“富民”对“贫民”进行“赈贷”:

赈贷之事,古行之矣。

……今本县细访得各都图富积谷粟之家,每每乘荒岁勒捎贫民,质物典当,倍约利息。其贫甚虑无可偿者,虽倍约亦固不吝不与。

……尔辈独无恻隐之心至是耶!贫民富民,均一天地所生之民也。一偶而富,一不偶而贫。假使以尔等处贫者之地,贫者处尔等地步,亦如尔等坐视,待汝略不加恤。

尔等无从取食,亦将怨之否耶?恨之否耶?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尔辈偶以利心蔽真心。故令里老人等将本县言意劝谕尔等,量将所积谷粟,借贷贫民,不许取利。积厚德以遗尔子孙。其有念人之急,不取其利,亦不取其本而直与之者,本县以尚义名目书扁鼓乐奖之,列名县志。

如仍前略无侧隐,倍称取利,许贫民指告以凭重治。夫积财而不能散者,昔人以守财奴鄙之。尔等将为尚义之美,抑将为守财奴之陋?财积无用,德积庆及子孙,尔等念之。(海瑞《劝赈贷告示》)

一、凡典借银谷,多取利息者,许被害人告治。荒年借贷,尤不宜多取利。(海瑞《禁约》)

其二,海瑞并非对所有的“富”都要仇视。通观诸多记载,可以发现海瑞对徐阶家族的“纺绩求利”的视而不见,也就是说,海瑞实际上是认可士大夫在晚明资本主义萌芽的社会背景下通过合法经商所取得的财富的:

吴人以织作为业,即士大夫家,多以纺绩求利,其俗勤啬好殖,以故富庶。然而可议者,如华亭相在位,多蓄织妇,岁计所织,与市为贾,公仪休之所不为也。(于慎行《谷山笔尘》卷4《相鉴》)

华亭徐少师三子曰僠、曰琨、曰瑛,俱以荫为列卿。长太常,次俱符台。其田赋在华亭者,岁运米万有三千石,岁租银九千八百余两。上海、青浦、平湖、长兴者不计也,佃户不下万人。(范守己《御龙子集》卷4《曲渭新闻》)

遍寻《海瑞集》,我们找不出海瑞本人对此一事实曾作出任何“评论”。这并非是海瑞没有认识到(这在当时可说是再普通不过的现象;)而极可能是因为海瑞“默认”(或者说不认为这是一个问题)此一行为的存在。

以上我们是从“实践”层面,探讨海瑞对“富”的理解,但仍然不够。要更好地理解海瑞,仍需要我们从“表述”的层面加以探讨。

首先可以看出,在海瑞眼中,“贫”并非负面的。对此,他曾在《孟子为贫而仕议》文章中有所流露:

人生天地间曰士、曰农、曰工、曰商,皆男子事也。其事虽一,然士在行道,天地间惟道最大,故士居四民首。士当斯世,既贫而无养矣。曰农、曰工、曰商,无非资身策也。

此其事之在我者。一仕于人,则制于人。制于人则不得以自由。制于人而望于人者,惟禄焉。且云非出处之正。

吁!非其正者而可以谓之出乎!以不正之出,悬望禄之思,此其心何如也君子之仕,所以行其义。臣子之义,分无彼此,而以言高行道自诿,失君子出仕义矣。

天地间无可以生此身者,为之可也。舍农工商之养自己出,区区于报关系析之禄由人制者焉,大贤君子之所为,宁若此哉!

孔子平日进于礼,难于进也退以义,易于退也。乘田委吏,安然受之而不辞。盖亦顺其举授者而无容心焉。亦且行道之端所系耳。“事君敬其事而后其食”,为贫以进,宁复能后其食耶?

孟子平日执不见诸侯之义,公庭杭礼,直若壁立万初之不可即者,莫非刚且大者为之。斯言一出,吾恐气体亦有所不允。集义所生者,或不能长江大河浩浩然而来矣。

这篇文章写于他未出仕前。众所周知,海瑞是大致在其四十一岁时才被授予福建省延平府南平县学教谕的;此前一直在家乡准备科举考试。在此期间,他一直以“士人”的身份来严格要求自己的,并极力维护士人“清贫”的形象,对自己的言行时刻加以警醒。从上文可以看出,他极力强调的是“君子之仕,所以行其义”不然就是“非出处之正”。总之,在海瑞看来,“义”是极为关键的。

显然,海瑞对于“富”并非全然排斥;但也并非全然接受,其关键在于是否合于“义”。在处理徐阶案时,基于这样的“财富观”,海瑞提出两种途径:一是减租;二是提倡“荒岁”期间“富民”对“贫民”进行“赈贷”。

但海瑞的观点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转变。

在淳安知县期间,他认为可以通过“典借银谷”的方式,但不许“多取利息”但特别提倡“不取其利,亦不取其本而直与之者”的“义举”。

随着时间的推移,到他作为应天巡抚的时期,他认可的最佳方式是地主应该实行“减租”的措施——这是海瑞在处理徐阶案时,提出的第一种解决方案。

发生水灾后,“富室欲照往例收租”,他认为是不合理的,“苛矣富人”为此,海瑞提出第一种解决方案,即“减租”的要求:

苏松四府,水荒为甚,……府县官票说今年水灾,富家欲往照往例收租,佃户称无收拖赖。

臣令之酌量灾数,二家均认。“苛矣富人,哀此茕独”,又当再酌,口说如此,未有禁示,先年粮长往往于收粮时,先除还自己平日私债,后算官数;富豪亦乘出米之时,伺候偿债。

公私并举,钱粮难完,臣因府县官之言有告示禁革,谓待完粮后,方私下取偿,非禁不许还债也。(海瑞《被论自陈不职疏》)

与此相对,早在嘉靖二十四至二十六年间(1545-1547),徐阶就己提出“大家恤其佃户”的办法(此时的海瑞尚未出仕,正在琼山老家):

数日前,传闻江南有旱灾,未敢以为信。及奉来教,知其果然,不觉忧惧之交集也。

……窃尝反覆思之,而得三说焉:一曰请折色……二曰举官籴……三曰使民自相恤。

盖松之俗,大家有田而不能耕,必以属佃户,佃户欲耕而不足于食,必以仰大家,其情与势,不啻主仆之相资,父兄子弟之相养也。故大家于佃户,虽不能无虐、而不敢甚虐者,惧莫为之耕也;佃户于大家,虽不能无负,而不敢尽负者,惧莫为之贷也。

……迩年以来,有司数下讨债之禁,又重之摊放之刑,于是佃户嚣然动其不义不信之心,而大家惴惴焉相猜相仇,不惟债不可取偿,而租亦多负矣!债不可取偿,其始若止于病大家,而不知佃户所仰给,则不免于坐毙。

租之多负,有司者莫不欣然自诧,其茹刚之政,以为前无古人,而不知租无所入,则税无所出,积之而久,道赋日滋,刑辟日众,则已亦且受其累,起而欲救之,而其习俗胥已败坏,而不可猝挽矣!

昔司马温公论荒政,欲召富民有蓄积者,给印历,听其举贷,候丰熟日,官为收索,示以必信,不可诳诱,而我圣祖立法,于违禁取利、违约不还,皆有罚焉,盖至公至平也。为今之计,请罢去新令,专举圣祖之法,兼仿温公之意,开谕大家,使各恤其佃户。(徐阶《世经堂集》卷22《复吕沃洲》)

由上引文可知,在徐阶看来面对灾荒,“大家恤其佃户”自属当然;但他将“官府”的作用放到“大家恤其佃户”的前面,表明他更强调“官府”的作用,还有一则史料提及此事,从行文内容来看,时间应在上引文之前:

……又今府库空虚,赈贷无措,诚根究此曹,倾其囊素以惠贫民,荒政之大者也。

……至于富民自可劝谕减价出粟(去岁米价每石六钱,今已一两,若令减作七八钱,亦未为厉之也),减息货银(律取息不过三分,今或取至七八分,若只令依律取息,亦未为厉之也)。

不率则绳之以法,而不逞之徒乘时党聚,以贫弱借贷为名,以强暴劫掠为事者,却须严禁痛治以杜盗贼之端(徐阶《世经堂集》卷22《复吕沃洲按院》)

由上述两则史料可知,徐阶的“大家恤其佃户”主要方式是通过“放贷”。他的此一主张,也是很容易理解的事情,毕竟“放贷”属于“借‘,是需要偿还的;可换要换做是“赈济”粮食,就完全是一种“无私奉献”了。

另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徐阶对“义举”是极为提倡的:

有义举焉,其泽可以及民,而又可以便有司,裨国家,其功甚拒。兹岂非人所乐为者乎?

……松之南干巷曹氏巨族也,太学生子励君贤而能文章,性又喜施予。里人姚信者死,无后,存粮若干石,里之民岁为输之。或值岁歉,民无所出,辄负瓦揭木,鬻子女以应催科之命。盖有司者,每病其赋之后期;而为之民者,又每病有司之莫予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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